案件概要
2026 年 6 月,马来西亚媒体报道了一宗吉隆坡高庭裁决:一名女性的癌症相关保险利益,曾因保险公司指她投保时没有完整披露资料而被拒。
报道将保单持有人音译为 Tan Hong Feng。她于 2021 年购买人寿及医疗保险,并在 2023 年 6 月确诊子宫内膜样腺癌,同时患有子宫肌瘤。医院申请保证函后,保险公司审核了投保申请及早前的医疗资料。
索赔为何产生争议
根据报道,健康声明没有完整记录数项资料,包括保单持有人家人的癌症病史,以及她本人曾患轻微贫血、三叉神经痛和 2019 年确诊的良性子宫肌瘤。
保险公司主张存在欺诈性失实陈述,提出额外保费及除外责任,最后把附加保单视为自始无效。这些是保险公司在争议中的立场,并非认定保单持有人欺诈的司法结论。
高庭据报如何裁决
高庭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蓄意隐瞒、欺诈或罔顾后果的失实陈述。报道指,法庭把遗漏归因于投保过程中的沟通失误与错误。
投保表格由保险代理员代夫妇填写。据报道,代理员没有逐题解释;投保人曾传达部分医疗资料,但代理员不熟悉相关病况,也不懂得如何正确记录。保单持有人依赖代理员,签名前也没有仔细核对每项答案。
法庭作出的命令
根据报道,法庭下令恢复原有保单,并判给:
- RM100,000 严重疾病利益
- 保单持有人癌症相关的医疗费用
- 从判决日起至付款日止,每年 8% 利息
- RM15,000 诉讼费
精神困扰赔偿的请求则被驳回。报道没有公开保险公司名称,CASB 也不会猜测其身份。
马来西亚法律提供的背景
马来西亚《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》第 129 条指向附表九,当中涵盖投保前披露义务、陈述及失实陈述的补救方式。
可采用的补救方式可能取决于有关合约是否属于消费者保险合约,以及失实陈述属于蓄意或罔顾后果、疏忽,还是无心之失。生效超过两年的人寿保单也有特定条文。真实争议必须结合完整保单、申请表、医疗证据及法律意见判断。
保单持有人的五项教训
1. 完整回答每一道具体问题
即使病况看来轻微、良性、已经康复,或与日后的索赔无关,只要问题有询问便应披露,让保险公司评估其重要性。
2. 不要把签名当作例行手续
签署或确认电子申请前,应阅读每项声明。若答案不完整,应以书面方式更正并保留确认记录。
3. 保存当时沟通的证据
保存已提交的申请、健康声明、讯息、医疗报告、修订文件及保单明细。多年后发生争议时,当时的记录可能非常重要。
4. 保单被修改后直接提问
若保险公司提出除外责任、额外保费或修改条款,应书面询问哪些保障仍然有效、何时生效,以及会否影响现有索赔。
5. 以证据质疑决定
要求保险公司说明所依据的问题、答案、医疗记录及保单条款。整理时间线并使用保险公司的正式投诉程序。若仍未解决,可查询国家银行 eLINK 投诉渠道的最新要求。
保险顾问应吸取什么教训
- 逐一清楚询问健康问题,不自行概括
- 准确记录客户答案,包括不确定之处
- 不可自行判断某病况“太轻微”而无需披露
- 给予申请人足够时间核对完整表格
- 妥善保存说明与更正记录
顾问负责协助申请,保险公司负责核保,而申请人仍有责任核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准确。
资料来源与报道说明
案件事实和报道中的裁决结果依据 SAYS 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的报道;该报道把法庭详情归因于《中国报》及判决。法律背景来自《2013 年金融服务法令》,投诉渠道资料来自马来西亚国家银行。
本文是对媒体所报道高庭裁决的教育性摘要,并非完整判决理由,也不能用来预测另一宗索赔或争议的结果。